| 類別 |
說明 |
| 刀類 |
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
| 尖銳物品類 |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
| 棍棒/工具/農具類 |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槌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5毫米之金屬尺等可以作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
| 槍械類 |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
| 運動用品類 |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護身棒/冰(釘)鞋等 |
| 液狀/膠狀/噴霧物品類 |
1.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以重複完全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鏈袋內,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鏈袋,不符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托運行李內。 |
| 2.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人員申報,並獲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
| 其他類 |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安之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