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改訂位
已付款但尚未開票者,因更改行程導致與原訂位記錄不同所產生之機票差價,必須補足差價方可開票;已付款且已開票者,因更改行程導致與原訂位記錄不同,必須將原機票依退票規定辦理退票,產生之退票手續費需由旅客自負,再另外付款開立新機票。
◆ 取消退票相關規定
一、退票申請:
1.請向業務人員索取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填寫,連同護照影本交付或傳真給業務人員處理。 (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
2.若是實體機票,請將要辦退之機票、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及護照影本,親自交付或掛號郵
寄給原業務人員。
3.若購買機票時有附贈贈品或加購商品,皆須一併附上,否則將依當時的活動規定或航空公
司規定,扣除該贈品或商品之費用。
4.約4-6個月後可電洽您的業務人員查詢退票進度。
二、退票流程:
1.退票作業時間約需4個月以上 (外籍航空或大陸民航籍航空則長達7-12個月或更久),如
有資料不齊全,需等資料齊全後才開始計算退票時間。
2.退票作業是由本公司票務部門送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票務部門 計價後經財會單位核准,再通知本公司領款或撥款給本公司。
3.本公司於收到款項後,會依您購買機票時之付款方式(匯款、支票、刷退)將退票款退還,
如機票是以信用卡購買時,退票款只得退還至原付款之信用卡帳戶。
三、退票手續費:
需符合可辦理退票條件的機票才能退票
1. 全程未使用:其退票手續費收取如下
◎短程線(香港/澳門/大陸/東北亞/東南亞/印度西亞/太平洋島嶼)
原購票金額(含稅) - 10%(本公司退票作業費) -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 實際可退金額。
◎長程線(美國/加拿大/中南美洲/歐洲/澳洲/紐西蘭/南太平洋/非洲)
原購票金額(含稅) - 8%(本公司退票作業費) -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 實際可退金額。
◎若遇天災或個人重大意外(例如颱風、死亡等),或航班取消等情況辦理退票,於申辦時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退票手續費收取與否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2. 部分航程已使用:
必須送回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
使用過部份航段的機票,航空公司會先以一般機票的票面價格為計算基準,計算使用過的航段價值,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減已使用之航段算出剩餘價值,再扣掉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再減去本公司退票手續費NT300元 = 實際可退金額。促銷票或網路促銷票或其他特殊票種等,有可能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
例如:台北/東京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7500元,已使用之台北/東京航段經計算價值NT700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2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300元= 負NT-1000元(已無退票價值)。
台北/洛杉磯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28000元 + 稅金NT8470元,已使用之台北/洛杉磯航段經計算價值NT28500元 + 稅金NT4000元 = 機票已無退票價值,但稅金可退NT447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5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300元= 可退金額NT2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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