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金馬花東蘭綠
歡樂假期◎遠雄海洋公園夜未眠《台北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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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特色   ﹝2008/3/4 14:55更新﹞
【遠雄海洋公園】
遠雄海洋公園位於花蓮縣壽豐鄉,也是台灣第一座海洋生態的主題樂園。公園在規劃初期,將園區區分為海洋村、
探險島、海洋劇場、嘉年華大街、海盜灣、布萊登海岸、海底王國、水晶城堡八大主題區。整個園區除了能欣賞到
動物明星秀外,更能體驗遊樂設施的刺激和快感,以及和海洋動物互動的樂趣。 


■每人費用:1699元。
 3-12歲(身高超過110公分)兒童歡樂價1599元。
 3-12歲(身高未達110公分)兒童歡樂價899元。(不含門票)
 0- 3歲(身高未達110公分)幼兒歡樂價200元。(僅含餐盒及200萬履約責任險+3萬醫療險)
  
■ 費用包含:
☆ 遊覽車1天1夜,來回車費。(幼兒不含車位)
☆ 第二天早餐(西式餐盒)。
☆ 遠雄海洋公園門票。(幼兒不含門票)
☆ 每人清涼礦泉水乙瓶。
☆ 200萬履約責任險+3萬醫療險。

■ 團費不含:
☆ 租用腳踏車費用100元起。
☆ 隨團領隊人員/司機差旅費每人每天(含小孩佔車位)NT$150元,請於出發當天於車上交付。
☆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油資、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2008/3/4 14:55更新﹞
第 1天台北火車站東三門─
 花蓮海洋公園 22:30 台北火車站東三門前集合

23:00 準時出發囉∼逾時不候喔!

23:30 車上休息儲蓄體力喔!

00:00 途中經過全亞洲第二長,台灣最長,世界公路隧道中排行第5名的雪山隧道,
      讓您體會一下現代科技的鬼斧神工。

餐 食:早/敬請自理    午/敬請自理    晚/敬請自理
第 2天七星潭風景區-遠雄海洋公園-返回台北
 花蓮海洋公園 01:00 經蘇花公路(夜未眠)

04:00 抵達【七星潭風景區】在此無光害的夜空中觀看遠方的星星,真是美麗極了!

05:00 然期待的一刻終於來臨,只見太陽從海的那一端升起,讓您感動的落淚,那是
      多麼的美呀!清晨在花蓮七星潭,沒有刺眼炙熱的陽光,遠眺可見一片橙黃色
      的海與矇矓的山景,白天來就可以看到了藍天白雲及美麗如畫般的蔚藍海岸!~~

09:30 【遠雄海洋公園】最大的魅力是『海洋生物的現場表演』 ,機靈聰明的海豚、海獅其逗趣可
      愛的模樣令人憐愛,還能與海豚、海獅面對面接觸,將帶領您進入兒時夢想成真的世界。

12:00 為不影響您遊玩的興致,午餐於園區內自理。

14:00 揮別〞花蓮〞之前亦別忘了花蓮特產,好東西要和好朋友一起分享...

16:00 沿途經蘇花公路由窗外一覽海天一色的,驚濤裂岸的汪洋和高聳入雲的大山間,清水斷崖呈
      現驚心動魄的大自然之美。

20:00 回程…在您意猶未盡之際返回台北火車站..


餐 食:早/西式餐盒    午/敬請自理    晚/敬請自理

備註 ﹝2008/3/4 14:55更新﹞
◆注意事項: 
☆須達30人以上方可成團。(出發前二天客服人員會告知確認是否成團),本行程報價至98年06月30日止,期間若
  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
☆行程出發前二日另行傳真或電話通知相關注意事項。
☆此報名表經本公司客服人員於確認欄內簽名始可生效並視同雙方簽署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歡迎先向客
  服人員索取契約書內容,正本於出發當日簽定。
☆出發日前如遇颱風、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影響,經氣象單位公佈時,則延期出發,敬請參團貴賓另
  訂定出發日期,唯若無法挪期而取消者,則需扣除保險及作業手續費用每人100元,敬請見諒!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全程搭乘巴士,請旅客自備暈車葯或其他隨身藥品。
☆七星潭海岸線海風較大氣溫偏低,請務必多帶禦寒衣物。
☆七星潭日出前是一片漆黑,記得攜帶手電筒。
☆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參與行程,感謝您的配合。
☆取消規定: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與旅客簽署旅遊契約書,詳細取消規訂請參閱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 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
 敬請見諒。
 取消規定如下
      根據觀光局制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提出解除契約之規定: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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